雷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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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

发布者:雷素芳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39人看过


【案件回放】
       20168201040分,李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方向开,行至某路口附近时,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超车并刮蹭到李女士,两车顿时翻倒在地。李女士被撞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超车电动自行车的司机田某负全部责任。原来,田某事故时正在为某平台外卖送餐中,由于送餐时间紧,他加快了行驶速度,这才不小心撞到了李女士。事故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多次门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56701.91元。后来,李女士就赔偿事宜与田某、经营平台所属公司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田某、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26670元。
    庭审中,田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是平台相关公司的雇员,事发时身穿平台工作服在送餐中,且曾收到过来自平台公司支付宝支付的钱款,故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相关公司辩称,公司有部分送餐业务发包给了其他物流派送公司,田某是受其他物流派送公司雇佣,不是自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因此田某事故时并非为公司履行职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的外观标识、提供的蜂鸟配送平台截屏等均能显示,田某对外是以某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发时田某亦身着某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拉扎斯公司赔偿李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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