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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涨卖家违约 超额索赔买家胜诉

发布者:雷素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495人看过

        房价大涨卖家违约 超额索赔买家胜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03版

                                  文/李新卫

   2015年年底,陈女士和熊先生就一套别墅的买卖达成了协议,当时双方约定房价为435万元。之后,陈女士按约支付了定金30万元,但在上海房价暴涨后,熊先生却拒绝以原价网签交易。为此,陈女士起诉熊先生,并放弃定金罚则,提出了超出定金双倍的索赔数额……

   签约购房卖家屡出状况

   2015年12月24日,上海的陈女士与卖家熊先生达成了一套连体别墅的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35万元,定金20万元,首付180万元,余款由陈女士办理贷款,并约定三天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签约当天,陈女士就向熊先生支付了5万元现金。

事实上,熊先生并未向陈女士说明其名下的这套别墅已被法院司法冻结,是中介公司次日发现该情况后才告知了陈女士。

当天,中介安排熊先生和陈女士再次碰头,熊先生这才承认自己在法院有6万元判决债务未能偿还。但他表示,只要拿到陈女士的定金去法院还钱,即可解除房屋的冻结。于是,双方相约于2015年12月30日去法院办解封手续。

然而12月30日这天,熊先生却去了美国,他委托自己的父亲出面,和陈女士与中介公司一起,去法院办理还款解冻手续。当天,陈女士给了熊先生的父亲6万元现金,由熊先生父亲将钱交给法院并写了解封申请;陈女士又转账9万元到熊先生的卡上,并拿到了20万元的房屋买卖定金收据。

此后,因房屋解封需要一段时间,熊先生在电话里向陈女士提出,等他从美国回来且房屋解封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是2016年4月。

2016年1月11日,熊先生打电话给陈女士,要求她追加定金10万元,陈女士便又支付了10万元。

卖家跳价不成蓄意毁约

2016年春节以后,上海房价大幅度上涨。3月16日,熊先生的母亲找到陈女士及中介公司,要求涨价75万元再进行交易。陈女士不同意,熊先生的母亲表示不涨价就不卖了。陈女士打电话给熊先生,熊先生表示等他回来再说。

4月11日,熊先生回国与陈女士当面协商,并表示需要时间考虑一下。4月13日,熊先生微信告知陈女士因其母亲不同意出售,所以不再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

4月27日,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70万元。

定金罚则适用与否成关键

庭审中,熊先生同意解除合同,同意返还陈女士定金20万元及预付款10万元,但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熊先生还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中既然约定了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就应该适用定金罚则,并且和赔偿违约损失是不能并存的。况且原告支付的定金是订约定金,不是履约定金,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

9月13日,法庭组织双方对于评估报告确定的537万元房价进行质证,原告虽然认为偏低,但还是表示接受,并且根据评估价格,将索赔额调整为112万元。被告则认为评估价格太高。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处于很浅的阶段,也没有影响原告另行购房,原告没有支付首付款,即使被告要承担责任,也只是在定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所争议的协议,只是对后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的预约,如果原告违约,只需要承担定金责任,而被告违约,若需要承担大额违约金,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经过审慎审理,宝山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被告的违约情况,参照评估意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熊先生应赔偿陈女士85万元。

法官说法:双倍罚则不足以平衡利益

原告的损失只是一种踏空的间接损失,究竟是适用定金罚则还是由被告进行更多的赔偿?

宝山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系争房地产买卖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后3天内进行网签。但此后因系争房屋上存在司法查封无法进行网签,且解封需要周期,买卖双方进行了协商,约定待解封后再行网签。司法限制被解除后,系争房屋具备了进行网签的条件,被告理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先以母亲拒绝出售为由要求加价,此后明确拒绝出售,显已有违诚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倘若仅仅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在房价大幅上涨的前提下,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诚信者的保护。

法官提醒:房价波动要依合同法解决纠纷

文海宣

对于近期由于房价上涨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增多的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办案法官给房屋买卖双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遭遇拒绝卖房,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买房人在遭遇卖方违约拒绝买卖房屋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但是,有几种特殊情形,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例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因未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而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卖房,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造成合同在事实上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上述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形。又如,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且不能解除,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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