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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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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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18人看过

案情:吴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吴某出轨写下保证书,表明因吴某出轨造成夫妻感情危机,以后保证不再出轨,一切以家庭为重。同时承诺如有出轨行为将家庭所有财产和孩子交给妻子,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后吴某与第三者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刘某发现。另查明,吴某与刘某有共同房产两套。

刘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吴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判决,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刘某所有,吴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吴某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保证书,表示当其不履行忠实义务时将所有财产给予刘某,该保证书是对婚姻忠诚的保证,亦证明了吴某作出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吴某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保证书处分夫妻财产。

适用法律: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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