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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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86人看过

一、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这里指的“义务”通常是给付义务,只有债务的效力。如果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的用途附加一定的忠言或者希望,因这种所附条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能认为是赠与所附的义务。

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另一个合同附随与赠与合同。原则上赠与人为给付后,受赠人才履行其所附的义务,但赠与人和受赠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赠人先履行所附的义务,之后赠与人才对其为给付。

赠与所附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赠与人已经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撤销赠与,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一) 赠与的法定撤销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二) 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驶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赠与合同已经成立。2、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于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3、必须是非经公正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共利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负有责任:1、附义务赠与,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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