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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如何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935人看过

无书面合同如何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仅仅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有买卖事实的存在,诸如交付货款、支付货物等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成立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案情:原告自2012年开始为被告生产并提供高球等材料,总货款50万元,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3万元。原被告约定,提货付款,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欠款事实存在,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方原股东签名的对账单;2、本公司的往来账簿3、被告去厂子里提取货物的提货单,收货条、提货单收货条上有被告股东签字。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3、公司法人代表与股东变更后,新股东能否依据新旧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免除还款责任

关于第一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销售给被告,被告接收货物并偿付了部分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被告盖章的过磅单,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的收货单、提货单等证据,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关于第二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本案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主张还款时计算。

关于第三点,《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以及与股东以外的人都可以转让出资、股权,但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新旧股东双方,对第三人则无约束力。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公司债务。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仅仅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有买卖事实的存在,诸如交付货款、支付货物等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成立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案情:原告自2012年开始为被告生产并提供高球等材料,总货款50万元,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3万元。原被告约定,提货付款,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欠款事实存在,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方原股东签名的对账单;2、本公司的往来账簿3、被告去厂子里提取货物的提货单,收货条、提货单收货条上有被告股东签字。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3、公司法人代表与股东变更后,新股东能否依据新旧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免除还款责任

关于第一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销售给被告,被告接收货物并偿付了部分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被告盖章的过磅单,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的收货单、提货单等证据,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关于第二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本案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主张还款时计算。

关于第三点,《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以及与股东以外的人都可以转让出资、股权,但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新旧股东双方,对第三人则无约束力。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公司债务。

 

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仅仅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有买卖事实的存在,诸如交付货款、支付货物等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成立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案情:原告自2012年开始为被告生产并提供高球等材料,总货款50万元,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3万元。原被告约定,提货付款,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欠款事实存在,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方原股东签名的对账单;2、本公司的往来账簿3、被告去厂子里提取货物的提货单,收货条、提货单收货条上有被告股东签字。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

3、公司法人代表与股东变更后,新股东能否依据新旧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免除还款责任

关于第一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销售给被告,被告接收货物并偿付了部分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账簿,记账凭证,被告盖章的过磅单,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的收货单、提货单等证据,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关于第二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本案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主张还款时计算。

关于第三点,《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以及与股东以外的人都可以转让出资、股权,但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能约束新旧股东双方,对第三人则无约束力。公司作为法人,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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