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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终止挂靠关系的不影响连带责任的认定--聊城律师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44人看过

              事故发生后终止挂靠关系的不影响连带责任的认定

所谓挂靠,是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种独特现象。机动车挂靠,主要是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

挂靠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已经明确统一适用连带责任。之所以让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对挂靠行为的违法性、风险的开启与控制、受害人的保护等因素的考虑。因为运输行业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道路运输经营的市场准入因此也比较严格,需要得到行政许可方能从业,而挂靠实质上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确定被挂靠人连带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1、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行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考虑两个条件(1)存在挂靠形式,不管有无挂靠合同,亦不管有偿与否;(2)系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只要能确定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应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论是有偿挂靠还是无偿挂靠。

2、关于挂靠关系的认定

此所谓挂靠关系的认定,是指事故发生时,肇事机动车是否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也就是说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对挂靠行为的违法性、风险的开启与控制、受害人的保护等因素的考虑。无论其双方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能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挂靠人实际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或使用被挂靠单位的运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即可认定挂靠关系存在并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终止挂靠关系并不影响连带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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