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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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人主张权利吗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3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甲系乙雇佣的驾驶员,为乙驾驶货车。 XX年X月XX日,因车辆发生故障,找来丙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轮毂发生破裂,导致甲受伤。甲起诉乙后,又追加丙,一审判决乙、丙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丙不服上诉,丙认为甲不能同时向乙和丙共同主张权利,只能选择一方主张权利。

那么雇员可以向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呢?

本律师认为不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才可以合并审理。所谓诉的标的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而丙与乙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的不同的诉,不能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雇员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应当分别起诉。

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对甲予以释明,告知甲必须作出选择,甲最终选择向乙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甲系乙雇佣的驾驶员,为乙驾驶货车。 XX年X月XX日,因车辆发生故障,找来丙维修,在维修过程中轮毂发生破裂,导致甲受伤。甲起诉乙后,又追加丙,一审判决乙、丙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丙不服上诉,丙认为甲不能同时向乙和丙共同主张权利,只能选择一方主张权利。

那么雇员可以向雇主和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呢?

本律师认为不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才可以合并审理。所谓诉的标的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而丙与乙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的不同的诉,不能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雇员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应当分别起诉。

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对甲予以释明,告知甲必须作出选择,甲最终选择向乙主张权利。

黄海玲律师,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资深青年女律师,黄海玲律师作为智祥所中坚力量,在办案中既自信、灵活、果敢、创新,又拥有女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