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保险法律科普,案件信息均已模糊化处理,不涉及具体案号与当事人身份。本案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真实判例,对沈阳及辽宁地区投保人具有参考意义。本文对条款争议的分析均基于生效判决书的公开说理,不涉及具体诉讼策略。
案情回顾
2016 年,辽宁一位母亲为 3 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少儿重疾险,主险基本保额 35 万元,附加少儿重疾基本部分 30 万元,并含少儿定期、豁免保费等责任。此后九年逐年缴费,从未中断。
2025 年 3 月,孩子因身体不适住院 6 天,出院诊断:1 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维生素 D 缺乏病、心肌酶谱异常。化验提示 C 肽(空腹)仅 0.3ng/ml,胰岛功能严重受损,此后需长期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治疗。母亲持保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不予给付保险金、不予豁免保险费,理由是孩子所患“1 型糖尿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的 1 型糖尿病”赔付标准。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与法律争议
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理赔“严重的 1 型糖尿病”,除须“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外,还须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①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②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③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孩子患的是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儿童 1 型糖尿病患者最危急、可致命的急性并发症,恰恰不在“三个条件”之内。保险公司据此认定“不够严重”而拒赔。
但该条款存在两处根本问题:
其一,不符合通行医学标准。 依据《中国儿童 1 型糖尿病标准化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20 版)》《中国 1 型糖尿病诊治指南(2021 版)》,医学上并不区分“严重/不严重”1 型糖尿病,儿童一经确诊即属重大儿科内分泌疾病;儿童 1 型糖尿病并发症并不包含“心脏病”或“坏疽”,更不存在“必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切除脚趾”的治疗方式;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属终末期不可逆重症,规范控糖患儿极少出现。所谓“三个条件”,实际上把理赔范围框定在儿童患者几乎不会遇到的罕见病况上。
其二,实质构成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可认定为上述免责条款,且列举并非封闭。本案“三个条件”虽写在“释义”中,却实质限缩理赔范围、减轻保险人责任,性质与免责条款无异,同样应经明确说明才能订入合同。
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将理赔范围限定为糖尿病的特定罕见病症并限制治疗方式,实质将绝大部分严重 1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电话回访录音仅笼统询问,不能替代订立合同时的明确说明。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12 万元,并豁免确诊日后剩余各期保费。
保险公司不服,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 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释义条款直接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与范围,若涉及限制或免除保险人责任,也应经明确说明方能订入合同;本案“三个条件”表述专业性极强、超过常人认知,与投保人合理期待相悖,实质减轻保险人责任,应认定为应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回访内容笼统,不能证明尽到解释说明义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
至此,这起经沈阳中院终审的少儿重疾险拒赔案尘埃落定,孩子最终拿到了应得的保险金。
案件启示
- “疾病定义”并非不能挑战。 定义条款若实质限缩保障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同样是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未经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
- “罕见并发症”门槛经不起医学检验。 可用通行医学诊断标准对照,监管规则亦要求保险条款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
- 专业评估决定案件走向。 同一拒赔理由,普通视角是“合同写死”,专业视角是“条款效力存疑”。
给投保人的维权建议
- 保留保单、缴费记录、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化验单及书面拒赔通知;
- 在签署任何和解协议前,先请专业律师评估条款效力与胜诉空间;
- 注意诉讼时效:人寿保险 5 年,健康险、意外险 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李晓伟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由具备医学背景、保险公司从业背景与司法审判背景的专业人员组成,能够从医学、法律、保险机制多个维度分析案件。团队代理案件曾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并被 CCTV《今日说法》等权威媒体关注报道。如您也正面临类似拒赔,可携带保单、病历与拒赔通知书,咨询律师免费评估案情。
免责声明:本文为保险法律科普内容,不构成对单一案件专属的诉讼意见。每份保险纠纷的投保记录、病历、保险条款均存在个体差异,具体维权方案请携带完整材料一对一咨询律师。
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