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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丽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其犯诈骗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其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任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底至3月中旬,被告人潘X其使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多个“饿了么”账号并在“饿了么”平台下单购买白酒、水果等商品,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多个“饿了么”骑手账号抢单,后潘X其自行至商户处取走商品再故意造成没有送达的假象,致使“饿了么”平台向其注册下单的客户及商户退款,被告人潘X其采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取XXX(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0余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潘X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X的证言,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支付宝、微信账单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X其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X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潘X其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对潘X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X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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