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WELFUNGROUPLIMITED)与被告厦门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认为,根据涉案提单条款约定,本提单项下的诉讼应由香港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涉案提单是格式提单,提单记载的条款是承运人事先单方印制的格式条款,不能据此证明该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提单记载的管辖条款对托运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装货港为上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厦门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