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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黄”维权计

发布者:焦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1052人看过

“老黄”维权计

 

颜王最新热播剧《带着爸爸去留学》,相信看过的小伙伴儿们对“老黄”说的:“不是老王,本姓黄吧”印象深刻。再此,我们暂不讨论剧情的狗血,编剧的脑回路,“老黄”在离婚后该如何维权呢?

一、可将女方和“小黄”的生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返还老黄所支付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之规定:一、女方欺骗“老黄”致使“老黄”误将“小黄”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老黄”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黄”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黄”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老黄”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二、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三、如对“老黄”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

二、“老黄”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故,老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老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否有权多分?

根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方便生活等原则。“老黄”作为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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