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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史某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焦伟|时间:2018年07月09日|16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8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戴永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7年11月12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西安市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冬杰、焦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史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戴永智、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冬杰、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西安市邑区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将辖区内教场村申报为移民扶贫千村示范项目,并由邑区人民政府呈报市扶贫办。根据区政府安排,每户所建房屋经验收后将拨付专项扶贫补助资金。2011年3月,教场村开始组织实施该村36户群众的移民搬迁工程。被告人段某某、史某某为了承包建房工程,经合谋,并经石井镇皂新村村民钟某某(另案处理)撮合,2011年7月下旬某日,由段某某出面在石井镇宁西路口送给教场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现金5万元。2011年9月12日,段某某、史某某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为了工程施工及付款能够顺利进行,又送给刘某某和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另案处理)现金共10万元。后钟某某以帮助跑工程为名向段某某索要了2万元现金。2012年7月,刘某某和王某某为掩饰二人收受贿赂的事实,遂以段某某缴纳质保金的名义将10万元现金交到该村建房专用账户中。破案后从王某某处追缴赃款5万元,从钟某某处追缴赃款2万元。另查,被告人段某某、史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行贿行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反映材料、户籍证明、西安市邑区涝峪管委会及西安市邑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施工管理合同、暂扣案款收据、本院(2017)陕0118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刘一、何某、杨某某、石某、朱某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电子卷宗等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戴永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偶犯,加之身患重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冬杰、焦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史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受贿人有索贿情节,在共同行贿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史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西安市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受贿人有索贿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某行贿前与被告人段某某合谋,后共同出资,积极完成行贿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被告人段某某相当,系主犯,故对辩护人陈冬杰、焦伟提出的被告人史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万元,下余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史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万元,下余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军鹏

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

人民陪审员  刘亚鹏

 

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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