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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程国饶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321人看过

普法之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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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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