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XX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敲诈勒索罪的XX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XX的辩护人,现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并无逮捕的必要,现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对XX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1、嫌疑人XX在本案中起的作用比较小,处于从属地位,她仅仅是公司的挂职业务员,具体工作内容就是联系客户到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合同签署、借款催讨等均由公司其他人员办理。
2、嫌疑人XX进入公司时间较短,其本人的业务也较少,截止案发只做过三笔业务,且均办理过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客户也在正常还贷,并未发生违法拖车情形。
3、嫌疑人XX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也无前科劣迹,对其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对XX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并无逮捕必要,其家属自愿提供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保证XX能够及时、积极地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和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XX。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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