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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国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谭XX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到庭参加庭审。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后):判令谭XX向周XX返还10000元借款本金及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6%计算)。事实与理由:周XX与谭XX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4月开始谭XX陆续向周XX借款合计21000元,截至起诉日谭XX仅还款11000元,尚余10000元未归还,经周XX多次催款后谭XX均不予还款,其已严重损害周XX的合法权益。现周XX为维护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谭XX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周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通话录音一份及通话详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谭XX自2019年4月开始陆续向周XX借款共计21000元,嗣后仅归还11000元,尚欠10000元未予归还,遂成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XX与谭XX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周XX与谭XX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周XX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谭XX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周XX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谭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周XX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谭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谭XX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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