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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友担保风险大合同签字需谨慎律师支招控风险

发布者:刘晓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639人看过

    近年来,融资理财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借贷中,这些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不仅要对借贷人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也要求借贷人寻求收入可靠的人或公司对借贷业务进行担保。而借贷人寻求的担保人大多是自己的朋友,往往碍于面子,许多人虽然对朋友借贷究竟干什么不太了解,但还是签署了借贷担保的合同。如此,一旦借贷人逾期不还款,责任便转嫁到担保人身上,此时不仅朋友做不成,担保人还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事件回放:替好友担保陷囹圄

    2013年,王先生的一位好友张老板因资金周转紧张找他帮忙贷款,鉴于是关系比较好的朋友,王先生便做了担保,帮助朋友张老板顺利在城区一投资公司贷款30万元,张老板和投资公司约定2014年年底还款。刚开始,张老板还能按时偿还一定本金和利息,而就在2014年12月初,张老板却消失得无影无踪,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

    投资公司联系不上张老板,2015年5月,投资公司选择了将张老板、王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贷款。因为张老板跑路,东宝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只好找来为张老板担保借贷的王先生。

    最终,法院判决由王先生代替张老板还款20余万元(借贷的剩余本金加利息)至投资公司,听完宣判后,王先生显得既气愤又无奈。

    一、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偿还债务的能力

    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二、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三、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四、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五、注意运用抗辩权和免责条款

    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担保人可就债权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提出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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