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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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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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贩毒案件辩护词

发布者:渠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718人看过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穆东波的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穆东波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律师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东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穆东波的犯罪事实部分持有异议。

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和同案件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完全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

二、关于本案指控穆东波毒品数量方面,证据不足。

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对穆东波起诉325克冰毒,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东波涉嫌贩卖的毒品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犯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江苏高院的贩毒案件使用法律意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重刑要特别慎重。

第一,指控穆东波第四起、第六起贩卖冰毒各40克,应该减掉吸食部分。

穆东波从2012年就吸食毒品,特别是在2012年年底其弟弟遭遇车祸死亡,其精神压力及打击重大,整天想不开靠吸食冰毒麻醉自己,每天的吸食量加大,至此从农善彬处拿毒品主要是自己吸食,本案中付文明也是毒瘾很大的毒品吸食者,在本案中第四起,第六起,穆东波拿毒品毒品合计五十克克,除了自己吸食以外,其他的50克冰毒抵账的形式给了付文明,付文明也是进行吸食,按照最高法 穆东波吸食部分依法不应计入其参与贩毒的数量。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根据该纪要精神,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算贩卖毒品。穆东波也经常和他们一起共享毒品,足见他们关系非同一般。在穆东波自己吸食后,下余部分以抵账的形式交付给付文明50克冰毒,付文明来进行吸食,说明穆东波对交付给付文明的五十克冰毒,并没有贩卖为目的,显然,指控穆东波第四起、第六起贩卖毒品80克,明显证据不足。

第二:指控穆东波第五起贩卖冰毒40克,同样证据不足,是与第四起重复起诉。

对该起指控穆东波从来没有过供述,只是供述了农善彬从广东带来冰毒,联系好穆东波在丰县振大酒店交接,穆东波只供述一次在丰县振大酒店进行的40克冰毒交接。而农善彬在证据卷第59页到62页供述带来的冰毒数量,及与穆东波、袁刘栓的供述均有矛盾。而起诉书上第四起,第五起出现两次在振大酒店交福给穆东波各四十克冰毒。从农善彬及袁刘栓的供述材料来看也是不一致的,并且与公安机关调取的木东波给农善彬的银行汇款记录也不能吻合。

第三,指控穆东波第十一起,贩卖冰毒200克,事实不清。

对该起贩卖毒品事实,穆东波虽然在公安机关有过供述,认可参与该起贩毒,供述每克单价为210元,200克应该42000元,但实际汇款33800元。但是,后来穆东波已经在法庭作出合理的解释,是农善彬向其借款,并不是出资购买毒品。并且在看守所羁押清醒后对以前的供述进行翻供,做出合理解释。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从公安局卷来看,穆东波是在2013年5月14日下午被抓获,在证据卷第65到94页显示,对穆波刑事拘留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就应该将穆东波送至看守所羁押,而实际上对穆东波的讯问从五月十五日凌晨一点十分到五月十六日上午十点二十三分共计四次,均是在欢口派出所连续熬夜车轮讯问下形成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来看,穆东波的供述不能做有罪证据使用,因此,指控穆波第十一起证据不足。

退一万步讲,如果指控穆东波第十一起贩毒成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规定第十八,该毒品交接在沛县,而农善彬是在徐州刚下汽车时抓获,对穆东波来讲属于犯罪未遂。同时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贩毒案件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起贩毒被当场抓获,毒品还没有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证据指控被告人穆东波贩卖冰毒325克,存在事实不清的地方,根据我国刑事案件规定,疑罪从轻的原则,结合本案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穆东波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渠清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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