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龙某,男,家住海口龙昆南。
吴某,系龙某所住小区原保安。
一日,吴某听说龙某有学车的需要,便声称其是“XX驾校”的教练,可以帮忙办理报名手续,并向龙某出示了他的教练证。其后龙某及其妻子还有其他2个同事便通过“吴教练”交纳了报名费用,“吴教练”驾驶其私家车教龙某等人练车。2014年9月份,“吴教练”坐在副驾驶上,龙某练车时不慎开车撞伤他人,受害者报交警队处理,“吴教练”此时却说,“此事与他无关,系龙某无证驾驶”。
现龙某在学车费用已交的情况下,“XX驾校”却说没有龙某的报名记录及“吴教练”推脱此事与其无关,龙某面临需单独承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交警大队的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的尴尬境地。
律师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是一起因报名学车出现交通事故引发的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于一体的纠纷。首先是民事责任,因受害者被撞伤,则必然涉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民事赔偿;其次是行政责任,因龙某没有经正规驾校报名并通过教练车练车,极有可能涉嫌无证驾驶,面临行政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吴教练”将其私家车交无驾驶证的龙某驾驶,也将面临罚款及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最后是刑事责任,如果“XX驾校”没有龙某的报名记录,而所谓的“吴教练”又声称已经在驾校报名并收取费用,则“吴教练”极有可能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
2、本案涉及的当事人
实际上,本案中真正受害最重的是龙某。由于其没有在正规的驾校报名,也没有驾校出具的收据、发票等用于证明其合法学车的相关凭证,甚至也没有通过教练车进行练车,再加上“XX驾校”也不承认其曾经报过名,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大队只能认定龙某系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需赔偿被撞伤者的相关医疗费用,并且因无证驾驶还有面临行政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可能。
本案另一个关键人物“吴教练”,因其案发前承诺其是“XX驾校”教练可以帮忙报名、并收取费用又驾驶其私家车教龙某练车,但案发后又矢口否认其教练身份,甚至也不去“XX驾校”及交警大队说明情况,拒不配合调查清楚该事件原委,因此极有可能私自骗取了龙某的学车报名费用,涉嫌构成诈骗罪。当然,“吴教练”系该涉案私家车车主,其明知龙某无驾驶证仍让其开车,根据法律规定,“吴教练”也要因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吴教练”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龙某驾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面临罚款以及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最后一个与本案有关联的当事人“XX驾校”,有可能因为构成表见代理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如果“吴教练”确实是“XX驾校” 的教练,也有教练证为凭,驾校对吴教练之前的代报名也存在予以认可的情况,那么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则完全有理由相信“吴教练”是有代理权即代报名的权利的,那么因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则应该由驾校承担。
本案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A、学员在报名学车的过程中,应至正规驾校报名,交纳费用,索取收费凭证或发票,并使用“教练车”学车,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
B、驾校应完善相应的报名手续,加强对本单位教练的管理,并保障学员在学车过程中的安全驾驶。
C、教练在教学员练车的过程中,不能用私家车供学员练习。
D、受害者走法律途径索取赔偿的时候,应将肇事者、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教练、驾校等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早日实现。
附: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