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法领域存在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所发生,对劳动合同终止发生的经济补偿金体现在如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给付经济补偿;
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并且同意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2、如果劳动者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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