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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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法律规定

发布者:王晶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合伙联营 |680人看过

     个人合伙更像是应运市场与生活产生的一种缩小版的合伙企业,只有民通对此有规定,其他未涉及部分个人觉得可以参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适用。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
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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