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建筑工地的民工因工工作受伤,可以适用二种法律关系。其一为认定工伤,走工伤赔偿;其二按照提供劳务受害,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一、工伤赔偿依据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提供劳务受损赔偿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虽然一般司法实践不会将建筑工地民工因工受伤与其施工单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却可以认定工伤,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具体在工伤赔偿和提供劳务受损存在诸多的差异,比如双方责任比例。赔偿项目上,工伤赔偿项目是不支持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起案件到底按照工伤还是提供劳务受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诉讼目的综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