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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名工工地干活受伤法律关系适用及法律规范?

发布者:王晶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人身损害 |681人看过

    一般而言,建筑工地的民工因工工作受伤,可以适用二种法律关系。其一为认定工伤,走工伤赔偿;其二按照提供劳务受害,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一、工伤赔偿依据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提供劳务受损赔偿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虽然一般司法实践不会将建筑工地民工因工受伤与其施工单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却可以认定工伤,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具体在工伤赔偿和提供劳务受损存在诸多的差异,比如双方责任比例。赔偿项目上,工伤赔偿项目是不支持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起案件到底按照工伤还是提供劳务受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诉讼目的综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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