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最晚时间应当是判决作出前。实际上并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基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能够得出,关于撤诉的时间实际有二个时间点,判决宣告前与辩论终结前,二个时间点的区分也划分出被告的态度与意见。毕竟,诉讼并非是原告一个人的活动,往往也有部分当事人面对即将败诉的结果选择撤诉处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也保护了被告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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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作原告好还是作被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