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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及是否准许撤诉的区别

发布者:吴君瑜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行政复议 |492人看过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及是否准许撤诉的区别

   一、关于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原告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所以撤诉得谨慎。但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可以立案。对因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再提起行政诉讼并按期交受理费的,法院则应该给以立案。主动撤诉和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是否受理有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2018年2月8日起施)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原告撤后,原告以同一事和理由重新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的,人民法院当通过审督程序撤原准予撤的裁定,重新案件理。”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人未按定的期限交案件受理,又不提出交、减交、免交申,或者提出申批准的,按自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或者上,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问题的,人民法院予立案。”

   二、关于民事诉讼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有所不同,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是可以基于同一的事实与理由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但也有例外情况:

1、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如果在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撤诉裁定送达六个月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2、对侵权诉讼赔偿精神损害的案件,原告如果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侵权诉讼中有精神损害这项可请求的,不要忘记了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法院是否准许撤诉的区别

不管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准许撤诉都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的案子,一般法院都会准许撤回起诉,不过可能也会出现法院不准许撤诉的特殊情况,但实践中比较少见:

1、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如果准许撤诉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2018年2月8日起施)第八十条“当事人申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反法律的行需要依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人民法院可以准,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民事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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