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李女士是被告某五金加工厂的人事专员兼翻译,于2015年10月29日入职。最后一期劳动期限为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双方于2017月11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告以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2017年11月14,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离职时间:2017年11月14日。原告工作年限:2年15天。
原告委托本律所邝律师提取诉讼,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绩效工资差额;2、原告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3、被告于2017年4月份请假12.5天,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4、被告支付原告产假期间工资差额;5、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自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份工资差额1049元、产假期间工资差额6414.73元、经济补偿金13727.5元、2017年1月份绩效差额250元、2月份绩效差额250元。
【法律法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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