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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明评析继承宅基地的补偿款可以吗?

发布者:彭宇明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继承 |468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不属于继承的财产之列。不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符合上述表述的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产生补偿问题的时候,此类补偿款是不是可以继承呢?
 虽然说,对于地上物的补偿,有“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的规定。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但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继承要区分下列情况: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该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二)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所区分,因此得到的答案也会有所不同。通过本文可知,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附着物及其补偿款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该继承权利被侵犯,请向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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