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为购买学位房商量“假离婚”。两人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女士书写。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晚上,李女士与张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南山区某房屋的协议,房产证登记名为张先生。但事后双方因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产生财产纠纷。
李女士认为,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中法院对李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女士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对李女士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假离婚”是很危险的,因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会认为是真离婚。该案中院就认为,根据李女士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女士本人书写,李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某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女士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张先生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