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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按本单位连续工龄计算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630人看过

基本案情:

钟先生是某餐具厂的一名老职工,在该厂已经工作25年有余。由于该厂准备关掉在深圳的工厂,将生产基地转移至内部地区,故于2014年8月底发出公告正式停产。

该餐具厂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只同意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厂负责处理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做出这样的经济补偿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

钟先生等老员工觉得公司在宣布工厂停产后,与自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自己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钟先生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咨询,公司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若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并不受不早于2008年1月1日的限制。

综上,本案中该餐具厂与钟某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工厂自身原因主动解决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届满终止,所以该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钟某等人的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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