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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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买房受欺诈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吗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816人看过

您完全可以要求和房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一”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销售时,称所卖房屋具备24小时供应热水功能,但后来因自来水压力过低使供应热水不可能的情形,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构成欺诈;但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对张某的欺诈,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因此,您完全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开发公司主张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超出规定期限1年仍不能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退房,并同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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