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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844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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