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地因拆迁引起的争议比较大,拆迁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法律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也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往往具有国家行政强制性,而被拆迁人对其房屋所有权却丧失了平等处分的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并非纯粹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类案件最典型的特点是审理中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判决后上诉的比例高。其成因和问题主要是:
1.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市场评估价不客观,对被拆迁人安置方法考虑不周全,措施简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1年修改后的《条例》最显著的一点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过去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因此,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影响到双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拆迁人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时完全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房屋所在的地段因素对评估的影响不是很大。而且,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不随着房价的上涨及时调整。即使是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补偿的标准和安置的办法也是行政机关早已制定的,市场价其实成了政府定价,权利的不对等更加突出,导致群众利益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