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采购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2、向供货方索要合格证明及相关证件。
3、原材料采购应按计划进行。原材料采购计划应对其质量要求、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予以明确。应从供方评价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任何人未经厂长许可,不得擅自更换供应商和降低采购要求。
4、原材料到货,必须验证供方提供的质量技术资料(如质量检验报告、质保书、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5、购入的原材料必须经检验室按《检验规定》进行验证,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办理入库手
续,不合格的原材料退回。入库原材料分堆码放、分类标识。
6、必须对供应方的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物质量进行考察,索取供应方的相关资料,在平等的前提下择优选用原材料,并作好供应方的供货记录.对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要求供方提供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联系供方,妥善解决。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使用。因采购人员的错误导致的采购不合格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损失。
8、原材料的存放需符合物品保管的有关规定,原材料的采购和领用必须按规定建立台帐。
9、加强库存原材料的保管工作。定期对库存原材料进行清理,对已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原材料及时标识和隔离,立即报请厂长作销毁或其他技术处理,不能直接用于生产加工。
10、仓库的原材料、成品必须执行先进先出原则,以确质量稳定。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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