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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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和社会责任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68人看过

商家在社会生产活动中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商家在这过程中会极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提供产量,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因此选择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维护食品安全虽然有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监管,但同时也需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有自觉守法护法的意识和行动。因为法律和监管只能调节人的行为,不能调节人的思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不自律,整天想着钻法律空子的人的写照。如果每个商家都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食品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只会越演越烈。因此,生产经营者应该努力做到自律,维护食品的安全。

生产经营者们仅仅做到自律还是不够的,还应该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创造利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在这次的事件中,某快餐连锁店知情不报虽不构成违法,但也反映出其缺乏社会责任心。山东某集团公司生产的速成鸡质量严重超标,消费者食用后必然会对其身体健康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便未被消费者食用,这件事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某快餐连锁店在得知此事后,理应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通报此事,即便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这项社会责任也是社会普遍认为某快餐连锁店必须承担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某快餐连锁店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停止对山东某集团公司鸡肉原料的采购,并向社会通报,那么速成鸡问题也不会存在多年而未被发现。虽然这件事中,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生产经营者们也应支持政府的管理,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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