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并非天然形成,食品科学上的安全性和公众心理上的安心感也并非唾手可得。这需要技术上的提高,安全上的规制和制度上的保障。此类犯罪连接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和购买食品的消费者。从犯罪的两个相对源头出发,能够有效切断犯罪行为的发生。深圳食品安全领域律师刘志鑫将从生产经营者浅谈该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从生产经营者着手防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食品犯罪最本质的驱动力是食品生产销售者信奉利益至上,缺乏自我约束,责任意识淡漠。因此,针对该群体的防范有助我们在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1.加大宣传教育,形成自我约束。由各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定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定期通报国内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树立法律威慑力,强化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具体宣传方式应有灵活性,例如:定期会谈、短信教育。
2.建立检查制度,防止问题蔓延。食品生产企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所有生产环节严加把关,将各类安全漏洞扼杀在摇篮中。例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若三鹿集团加强对原奶的监控,就能及时发现其中掺有的致害物质三聚氰胺,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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