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要根据各类产品的实施细则确定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现场审查的判定结果可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一般来说有少量的“基本符合”项,没有“不符合”项,可以判定为“合格”。审查组在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应按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审查情况汇总在《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中。具体的判定方法,在具体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判定原则。
如: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判定原则。
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没有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小于等于8项。
不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有超过1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
企业申请审查的同一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现场审查不合格。
当企业现场审查为不合格时,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后,方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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