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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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当前实际许可中应当把握几个个方面的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761人看过

一是保健食品均为工业化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法律上的保健食品,与通俗理解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国家对保健品生产的管理要求,国内保健品生产者必须是境内经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必须履行注册手续,提供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保健品是一种完全工业化、标准化生产的预包装产品。目前情况下,依照“预包装食品”予以核定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二是注意区分带有保健功能的食用农产品。例如通过去杂、浓缩、熔化、冷冻等处理的蜂蜜、鲜王浆、蜂蜡、蜂胶,晒制的药材等等,都属于带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但这种食品均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保健食品的范畴,基本上都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无需实施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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