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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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强制标示内容免除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50人看过

(1)对包装物最大表面积要求。当包装物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对特殊食品的要求。下列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①乙醇含量≥10%的饮料酒;②食醋;③食用盐;④固态食糖类。

从《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来看,要求标签标示的内容是一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只要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就合法,但在监管实践中,问题不仅仅是强制标示内容不标示或者标示得不全,更主要是很多食品生产者不规范标示强制标示内容,通过强制内容的不规范标示来误导消费者。如果我们掌握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相关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运用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且《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按照第五十条处罚;也可以按照第四十九条定性处罚。

食品律师刘志鑫认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罚则,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但从监管实践来看也应当适用该办法,因为它补充了《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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