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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同意书医院违规仍要担责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29人看过

即使患者‘知情’,签署同意书,医院违反诊疗规范,也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或家属有权知晓、理解自己或家属的病种、病情、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并对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取舍。但现实中,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知情同意权转化成实有权利往往大打折扣。很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只能唯医生马首是瞻、唯医嘱是从,根本就没有知晓和选择的权利,医患侵权往往就是这样发生,签署知情同意书仅仅说明患者已经知情,而且同意医方的处理意见,但是如果医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即便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不能免责。知情同意书不是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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