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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必读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72人看过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可以给对方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的,为了规范商业市场,我国将侵犯商业秘密这类行为定为犯罪。既然是犯罪了,那么肯定有一个立案标准啊,不然什么情况都会被定罪量刑。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来了解一下。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许多时候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打击,严重的甚至还会导致该公司破产。所以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方面我国也是规定了两条,一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另一个则是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问题,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是什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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