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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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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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概念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774人看过

《公司法》(2005年修订,下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可以定义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49条,其案由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因此,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可以分为两种,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诉讼和公司决议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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