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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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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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确权诉讼的法律特点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678人看过

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缴纳了所认缴的股款,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应当无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比如,在股份转让后,未及时办理股东资格的变更手续,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等问题。与股东资格相关,关于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的确认也属于股权确认的问题。

在实践中,股权确认之诉多是操作不当引起的,例如出资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后,却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公司注册登记后仍为缴纳,此时公司通知认股人不承认其股权,那么认股人即可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股东因不被公司承认股权,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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