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规解读七大修为公司债松绑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46人看过

一、发行主体范围

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原主体范围: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

现主体范围:所有公司制法人。但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二、债券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意味着我国将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债券交易场所

(一)原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现交易场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非公开改造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五、分类管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向公众发行,也可自主选择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他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六、监管债券市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将非公开发行纳入监管、完善承销行为监管、完善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评级信息透明度。

七、保护持有人权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2、细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决议的约束力;

3、明确发行人可以采取相关内外部增信措施,并规定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