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意见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
(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
(一)其已于2个月前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未起诉的;
(二)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须立即起诉的。
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 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4、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5、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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