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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恶意做假避“限购”官司骤增 虚假诉讼以离婚案最常见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9人看过

假官司 真买房

为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的房产调控精神,在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部分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规避“限购”新政的现象。

1.假官司 互相串通“放弃”房屋所有权

房屋共同所有人故意放弃“业主”身份,以规避限购标准购买新房产。

2.假离婚 买房后复婚 又是一家人

由于“限购令” 是以户籍家庭为单位规定购房上限,于是有些人想到了通过“肢解”家庭的办法避开限购。夫妻双方先以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家析产;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再以就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其往往在协议中直接约定现有房屋全部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则没有任何房产。其后双方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然后,无房产一方在本市另行购买房产,待新房产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双方即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

3.借名购房 故意制造事实物权纠纷

“借名购房”, 即采取“资格交易”的手法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此种方法多为非本地户籍的买家所利用。

买家多数属于已拥有1套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税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他们先是借用拥有本市户籍且符合购房条件的亲朋好友的名义购买本市房产,待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完毕之后,实际买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涉讼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在得到法院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判决后,这些人再到房屋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

虚假诉讼中以离婚案最常见

虚假诉讼在离婚案件非常常见。如夫或妻一方在起诉离婚前,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或由虚假的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

民间财务纠纷常见假诉讼转移财产

在民间借贷案件或财务纠纷中,也常能觅得“虚假诉讼”的影子。如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数额较大的虚假借条或财产所有权提起诉讼,从而在另一真实债务中,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

如何防范?建议用伪证罪追究刑责:

除了实行证人宣誓制度外,该院在婚姻案件中实行开庭财产申报制度,如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法院将依法少分隐匿方财产。

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目前立法上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仅处以警告或罚款,严重者处以拘留。

鉴于此,有法官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适用伪证罪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要求虚假诉讼者承担赔偿责任,使其不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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