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财产有约定 夫借妻款应偿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15人看过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的夫妻双方约定,夫借妻款当偿还。夫妻感情不睦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偿还债务,这样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1998 年5月,耿先生的妻子去世。耿先生与女儿一起生活。2001年,经人介绍,耿先生认识了也已离婚带着孩子生活的常女士。经过近一年的交往,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耿先生带着女儿与常女士共同生活。因双方都是再婚,在生活中常因偏向各自的孩子而使夫妻感情渐趋不睦。于是,婚后不久,双方便约定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后来耿先生下岗手头拮据,便向妻子常女士借款5000元开了一个小超市以维持生存,并立下了字据。由于耿先生经营有方,小店生意很红火。耿先生赚了钱以后,经常夜不归宿。常女士便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致使本来就不稳固的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后常女士要求耿先生立即偿还借款。耿先生则认为,借款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财产,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同意还款。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先生还款。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常女士的主张。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作为民事主体,有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处理双方各自所有或取得的财产。双方既可以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处理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处理作出约定;既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再婚者,对各自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给离婚时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结尾温馨提醒您:上文的解析希望阅读过去能给您带来收获!深圳金牌律师刘志鑫每天为您普法,也愿意伸出援助之手解决 遇到的法律困扰!如果真的是想解决困扰,又怎会吝惜迈出您的步伐来龙新律师所刘志鑫律师处呢?刘志鑫律师及其团队随时欢迎您咨询和光临我们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