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就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是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提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也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俩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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