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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产离婚被判少分财产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08人看过

律师在离婚官司中,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试图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昌平法院惩罚性判决,该律师分得价值69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90余万元,其余部分归女方所有。

律师王先生是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昌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时,被告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将王先生在安徽和北京通州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提出王先生已将银行账户中约数百万擅自转移,请求法院调取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和余额。

王先生则当庭否认与李女士有这些共同财产,表示安徽的房屋,是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通州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已出卖给他人。

昌平法院调取了王先生的相关记?,证明安徽的房屋登记由王先生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王先生不能举证房子是其朋友借名义购买。法院认定,王先生在离婚时,的确存在转移、隐瞒财产行为。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于是,法院判决,对原被告现存的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奔驰轿车(价值约690余万元),由李女士分得价值6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分得价值90余万元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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