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涉及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离婚登记证明的注意事项!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必须本人到场,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任何证件不可代替);
2.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印有户口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具体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二寸近期单人蓝底或红底单人彩照两张。
注: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因身份证号由15位数升至18位数导致的不一致除外)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须先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2.当事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证件遗失的,可提供原始离婚档案证明或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离婚证明);当事人丧偶的须提供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丧偶证明。
办理离婚登记须知
办理离婚证必须双方到场,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任何证件不可代替);
2.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印有户口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具体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提供加盖存档机关印章的原始结婚登记档案的复印件,档案馆查档电话:6250625);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可按登记处样张填写,也可由A4纸打印;双方当事人签名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
5.二寸近期蓝底或红底单人彩照各两张。
注: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因身份证号由15位数升至18位数导致的不一致除外)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须先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2.军人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准予离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