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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一方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43人看过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二、一方生活困难是:1、没有住房;2、失去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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