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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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搜集证明分居两年证据的技巧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37人看过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外地的工作证明可不可以证明我们夫妻分居满两年啊?在此,我们提醒注意:外地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分居系“夫妻感情不合”导致的,换句话,如果对方不想离婚的话,法官完全可以相信对方的话,认为分居完全是因工作关系造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那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对于铁了心要走出围城的朋友,从分居时开始,就要为举证作适当准备。

比如,双方协商签订的分居协议,写明分居开始时间,自己住处,并注明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如果分居后冷静下来感觉仍不适应,起诉离婚时就可作为分居的证据提交。此分居协议也可由律师见证或起草,或经公证处公证。

再有,单方的书面分居声明,用快件性质的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或“分居”字样,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期间属于分居时间。

还有,夫妻往来信件或短信或QQ或电话录音中有关分居的内容。

律师在办案中,还总结出几点:

第一点,分床不分房。即因子女或经济原因,空间上仍同居一室或同处一处房产,只是分床而卧并常年没有性生活。一方起诉,如对方不承认分居,法官一般不会采信分居事实。

第二点,异地住居,分住不同国家或城市,不一定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一方出国、工作地点变动。原因如上述,不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

第三点,能够证明“单纯地理分居”的事实有:单方签署的租房协议、外地暂住证、外地务工证明、外地工作证、一方居委会证明。这些“单纯地理分居”在具体原因上,如能被别人(朋友、亲属、居委会)证明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则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结尾温馨提示您:深圳婚姻家庭与劳动争议金牌律师刘志鑫此专为您解析分享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对于您的具体问题,不可能会一一在分析分享中展现望谅解,为了更多更快的解决您的法律困扰,请致电咨询或来龙新律师所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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