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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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严重疾病的离婚案件的发展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729人看过

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提起的离婚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疣宿而提起的离婚应作如下处理: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如精神病、麻风病,婚后当事人另一方发现对方患有此种疾病,且难以治愈,因而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

(3)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如果结婚已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应说服原告本着互敬互爱的精神.照顾患病一方,一般用不准离婚。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坚持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在对患者的治疗、生活作了妥善安排后,可准予离婚。如果患者正在治疗期间,一般不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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